国务院颁布的《教育督导条例》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。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,是国家推进教育管理改革、强化教育监督的重要举措,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里程碑。《教育督导条例》的施行,使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有法可依、有规可循,对于保证教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,实施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,促进教育公平,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加强教育督导是世界教育强国的通行做法,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。作为《教育法》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,教育督导在保障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保障“两基”历史性任务完成、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、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确立、推动教育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解决中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,对教育督导发挥保驾护航作用,提出了更高要求。适应时代呼唤和历史要求,《教育督导条例》从保障实施素质教育、提高教育质量、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出发,首次从法制层面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,为构建完整的教育督导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。《条例》确定了教育督导的工作方针,规定督政与督学并重、监督与指导并重,有利于构建督政、督学、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;对教育督导的职能、范围、内容、实施和督学的法律地位、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,强化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,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;把督导范围扩大为各级各类教育,督导对象涵盖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,实现了全覆盖;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、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,明确工作重点,规范督导程序,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公开、公正、有效。《教育督导条例》的施行,必将推动建立专业化督导队伍和科学化督导评估标准体系,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。
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,要把《教育督导条例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。各级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优先发展教育,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,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,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。要坚持依法治教,建立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,严格执法,强化问责;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大局,依法督促政府和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大力推动素质教育和教育质量提高;要面向群众需求,服务社会发展,积极推动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;要结合实际,与时俱进,改革创新,努力实现教育督导范围全覆盖,不断创新教育督导机制、方式和手段;要确保程序公开公正,扩大社会知情权和参与权,真正使发挥督导作用过程,成为推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过程。
教育事业崇高神圣,教育督导工作任重道远。各地各部门要以《教育督导条例》施行为契机,加快机制创新,努力探索教育督导的新思路、新办法,着力构建充满活力、富有效率、更具特色的工作体制机制,努力建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、与教育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,不断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。(本报评论员)